周哲律师,复旦大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周哲律师从业8年来,一直专于企业资本运作和规范治理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合理运用海内外股权架构,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 详细>>
律师姓名: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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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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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均可兼任上市公司董事。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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