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复旦大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周哲律师从业8年来,一直专于企业资本运作和规范治理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合理运用海内外股权架构,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 详细>>
律师姓名: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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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28822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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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均会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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