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复旦大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周哲律师从业8年来,一直专于企业资本运作和规范治理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合理运用海内外股权架构,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 详细>>
律师姓名: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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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28822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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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可选择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解决争议。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具体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其他情形。 中国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而对于不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属于“宣示性”条款,其强调只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才可以对系争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否则,当事人的选法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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