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复旦大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周哲律师从业8年来,一直专于企业资本运作和规范治理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合理运用海内外股权架构,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 详细>>
律师姓名: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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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28822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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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予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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